六、辦理各類會議、講習、訓練及研討(習)會,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覈實編列,膳宿費編列上限規定如下: (一)參加對象為機關(構)人員者,每人每日膳費新臺幣(以下同)三百四十元,午、晚餐每餐單價於一百二十元範圍內供應,辦理期程第一天(包括一日活動)不提供早餐,其一日膳費以二百八十元為基準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