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 100/02/21
公告標題 「收銀機發票」除了打上買受機關統一編號外,是否需要採購人的簽名或蓋私章?<轉載主計長信箱Q&A>

公告內容 主計長信箱:(主計月刊NO.590/2005.2)
Q:「收銀機發票」除了打上買受機關統一編號外,是否需要採購人的簽名或蓋私章?
A:
1.依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第6點第2項規定,若有記載不明,應通知補正,不能補正
者,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,並簽名證明之。
2.是以收銀機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明項目,如僅印出買受機關統一編號,因缺漏買受機
關名稱,則應通知補正,如不能補正而由經手人註明,則應請其簽名證明;另收銀機
統一發票如僅列日期、貨品代號、數量、金額,且無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之其
他相關憑證者,亦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,並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