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日期 100/02/21
公告標題 辦公時間內代表機關參加競賽性活動可否核支膳雜費、交通費及住宿費?

公告內容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,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報支旅費,主要以因公奉派出差之人員為主,故教師辦公時間由學校派遣,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性活動,因非屬出差性質,自不得報支差旅費,惟如確實有交通、住宿等事實時,應請各學校本撙節原則,自行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。另學校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,得在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。